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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9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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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城市的地名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日前经芜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1正式施行。

 

哪些地名需要纳入规范管理

根据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需要纳入规范管理范围,以下地名不能随便命名:行政区划,包括县区、乡镇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道路,包括路、街、巷的名称,居民住宅区及院、楼(含门牌号码)的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峰、河流、湖泊的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地名应该如何命名

办法规定,地名的命名应该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含义健康,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要注意保持稳定性。具体规定是:城市主干道的命名以山、水实体名称为主,东西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山峰实体名称命名,如赭山东路、赭山西路,南北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江湖实体为主,如银湖南路、银湖北路。城市一般道路或相对独立区域内的道路,可以体现其区域特色、历史沿革和文化底蕴的名称为主。新建居民区、建筑物名称使用小区、花园、园、苑、山庄、别墅、城、大厦、广场等为通名的,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标准命名。对具有芜湖历史、文化底蕴的老地名的更名应从严控制。道路、桥梁、广场等地名可以实行有偿冠名。

 

地名命名更名如何申请

根据办法,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命名、更名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道路、广场、桥梁等的名称,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设计的同时申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过程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实行登记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详细规划批准前申报,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标准地名确认书,未取得确认书,不办理门牌编号。涉及本市两个县、区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纪念地、名胜古迹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负责承办,事先征得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部门审批。将批准的或者废止的标准地名应当在3日内向社会公告。

 

标准地名及标志受法律保护转

办法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告、文件、证件、报刊、广播和电视台、教材、广告、牌匾、商标、地图等方面使用的地名,除特殊需要外,均应使用标准地名。路、街、巷、居民区、楼、自然村(集镇)、桥梁、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台、站、港、场等必须设置地名标志。偷窃、损毁或擅自移动、更改地名标志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安部门将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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