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勘办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全面勘界工作结束后,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其中有些条款对界桩的管理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进一步巩固勘界成果,加强界桩的管理和保护,2007年我办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讨论稿),并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从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同志进行了座谈讨论。根据讨论情况,我办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现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8年2月底前函报我办。
联 系 人:尹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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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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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