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07〕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的规定,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于2003年4月部署并启动了第一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5年来,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合作,第一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即将完成。通过联合检查,巩固了勘界成果,维护了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为做好2008-2012年第二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计划
为保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年度联合检查任务基本均衡,在第一轮联合检查安排的基础上,对各年度联合检查任务作了适当调整。2008年完成14条共11982公里、2009年完成14条共7874公里、2010年完成14条共14468公里、2011年完成13条共13629公里、2012年完成13条共14450公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各年度任务详见附表)。
需提前安排联合检查的,由双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报民政部备案。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以下简称三交点)的联合检查工作,与先行开展联合检查的界线同时进行并商定界桩管护办法。
联检报告由毗邻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民政部。
二、进度安排
每条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应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民政部备案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联合检查的各项外业工作,12月10日前完成联合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并报民政部备案工作。联合检查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合检查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其中由民政部保存的一套,应在实施联合检查的次年6月30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行安排。年度联合检查任务安排情况和工作总结,应分别于当年3月31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民政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能,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各年度联合检查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认真做好联合检查的各项工作。通过联合检查,积极宣传勘界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保持界桩位置明显突出、界线走向清晰易认,及时妥善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
(三)联合检查牵头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合检查安排、联合检查报告的起草与备案、联合检查资料立卷归档与上报、三交点联合检查的牵头等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如期完成联合检查计划中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解决联合检查有关问题的职能作用。
(四)各地要结合联合检查工作实际,大力推进平安边界建设,按照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民函〔2007〕97号)精神,加强平安边界建设的基层基础工作,组织县、乡毗邻地区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界线附近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五)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确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的原则,做好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和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的立项工作,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地要认真总结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经验,强化创新理念,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创建平安边界、解决跨界资源管理使用等问题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建立健全调处边界矛盾和纠纷部门协作机制及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制度,促进预防、调解、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维护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在巩固勘界成果、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