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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统一行政区划变更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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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民字第319491224
为统一行政区划变动权限,特规定如下办法:
一、县或市或相当于县之旗以上行政单位之增设、裁减、改换名称和界线之变更,均须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单位之增减变动须报省批准施行)
二、呈请增减县以上行政单位时,必须说明变动理由,并附呈变动地区详图和人口、土地等基本数字。
三、区划变动后须将办理情形向原批准机关报请备案。
四、各大行政区、中央直属省市每半年向本部汇报一次区划、人口、土地等基本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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