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民字第3号1949年12月24日为统一行政区划变动权限,特规定如下办法:一、县或市或相当于县之旗以上行政单位之增设、裁减、改换名称和界线之变更,均须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单位之增减变动须报省批准施行)。二、呈请增减县以上行政单位时,必须说明变动理由,并附呈变动地区详图和人口、土地等基本数字。三、区划变动后须将办理情形向原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四、各大行政区、中央直属省市每半年向本部汇报一次区划、人口、土地等基本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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